助产学
(专业代码:101102T)
一、专业定位
本专业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,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,坚持“早临床、早实践、早社会”原则,注重人文素养、临床思维能力和临床技能的训练。致力于培养立足内蒙古东部,面向全区,辐射全国,服务于地区医疗及卫生事业发展的,能够下得去、留得住、用得上的高素质应用型助产护理人才。
二、专业特色
本专业紧紧围绕健康中国战略,树立“大健康”理念,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,以质量提升为根本,注重培养学生人文素质、职业道德素养,加强专业基础理论,提升临床实践技能,构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,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点、民族特色的助产护理人才培养基地。
三、培养目标
本专业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系统掌握护理学、助产学及相关自然科学、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、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,具有基本的临床护理、临床助产工作能力,初步的教学、管理及科研能力,富有独立思考和创新精神,具备终身学习潜力、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和职业素养,综合分析和解决临床问题能力,能在各类医疗、预防、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学、助产学、围产期护理及母婴保健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。
四、毕业要求
1.素质要求
1.1 思想道德素质:树立科学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;热爱祖国、忠于人民;热爱助产事业,具有为助产事业的发展和人类健康服务而奉献的精神;具有人道主义精神,珍视生命,关爱及尊重服务对象;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服务。
1.2 专业素质:具有科学精神、慎独修养、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;树立依法行护的法律观念,自觉将专业行为纳入法律和伦理允许的范围内;具有运用相关法规保护护理对象和自身权益的意识;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跨学科合作的意识。
1.3 人文科学素质:初步形成科学的质疑态度和批判反思精神,具有循证实践,勇于修正自己或他人错误的态度;在应用各种护理技术时,应充分考虑护理对象及家属权益,对于不能胜任或不能安全处理的护理问题,应具有寻求上级护士帮助的意识;具有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,以最低的医疗成本获取护理对象最佳健康水平的意识;培养人文、社会科学、自然科学、艺术与审美等自身修养能力。
1.4 身心素质: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,能够胜任护理及助产相关工作。
2.知识要求
2.1 基础知识:掌握护理学基础理论、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;掌握助产学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、基础医学、预防保健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;掌握人体正常结构、功能、心理状态及其发展变化;掌握人体微观结构,如细胞、组织和器官,了解其在生命过程中的作用。
2.2 专业知识:掌握围产期、新生儿期常见病、多发病、急危重症护理对象的护理知识;掌握常见传染病的预防、控制和管理知识;掌握常见精神病的防治与护理措施;掌握各类遗传病的传递方式与特点,影响优生优育的因素,熟悉遗传优生常见问题的评估和处理方法;掌握围产期基本的药理知识和临床用药及药品管理知识;熟悉妇产科常见病的预防、指导、医护配合的知识;熟悉母婴的基本心理需要和常见临床心理问题的评估和干预方法;了解助产学学科发展动态及趋势。
2.3 工具知识:熟悉国家卫生及计划生育工作新政策;掌握文献检索、护理研究的基本方法;了解现代信息技术和助产学专业信息。
3. 能力要求
3.1 学习能力:具有自主学习和创新发展的基本能力,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健康保健需求,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。
3.2 应用知识、解决问题能力:具有规范地进行产前检查、分娩接产、产后处理和正常新生儿处理的临床操作的能力;具有配合实施常用诊疗技术的能力;具有开展围产期保健及对妊娠合并疾病及并发疾病的观察、护理、预防和处理的能力;具有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能力,包括制定预防策略、开展疫苗接种、开展卫生教育;具有进行婚姻指导和生育指导、优生优育宣教的能力;具有鉴别常见精神症状与精神科护理的能力;掌握现代信息技术,具备利用文献检索获取护理学、助产学专业信息,研究临床问题的能力。
3.3 实践创新能力:了解社区母婴保健的健康教育、疾病预防、疾病康复等有关知识,能够在医院、社区、相关机构,为孕产妇、新生儿提供护理;具有初步运用评判性思维进行临床护理决策的能力;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;具有为围产期妇女、新生儿提供保健和健康教育的能力。
3.4 沟通与合作能力:具有与患者、孕产妇及其他卫生保健服务人员进行有效交流的能力;具有运用一门外语阅读外文文献和简单交流的能力;具有运用多学科知识进行护理评估、制订护理计划及对护理对象实施整体护理的基本能力;具有较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。
五、专业核心课程
助产学导论、遗传与优生、护理学基础、健康评估、内科护理学、外科护理学、儿科护理学、妇科护理学、助产学、助产学实验、社区护理学、精神科护理学、急危重症护理学等。
六、学期与学制
每学年设置春季和秋季两个学期,春、秋学期教学周 19~20 周。学制 4年,学习期限为 4~6 年。
七、毕业与学位
学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182学分要求,且学分绩点合格,准予毕业。符合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,授予理学学士学位。